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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非我校在编的教职工,暂住或临时在我校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以获得工资收入或者经济收益的人员(含克拉玛依市户口)。例如:校内各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承包餐饮点的聘用人员,在校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 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谁用工,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必须做到使用、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 用工单位职责
第四条 用工单位(部门)必须明确专人,对所属外来人员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五条 用工单位安排专人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信息登记和统计报表工作,要做到及时、准确、全面。报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用工单位要严格审核聘用人员的有效证件,对所聘用人员要做到“情况清、底数明”,严禁使用无身份证明人员,对有前科的要在安全保卫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 用工单位统一为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工作证,报安全保卫部门确认备案后,作为进入校园和在校园内生活工作的有效凭证。各单位办理的工作证件必须有像片、姓名、单位、有效期限及印章。校内临时施工人员由安全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用工单位和务工人员要严肃对待工作证件,对因工作证引发的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外来务工人员职责
第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履行法定义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出入校门携带校方承认证件或者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查验证件。
第九条 根据克拉玛依市外来人口管理办法,外来务工人员长期居住在克拉玛依市,暂住证的办理采取自愿原则,不强制要求办理。对需要办理暂住证或者办理暂住证延续手续的,自行前往当地社区/派出所办理。
第十条 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搞好安全生产,严防发生灾害性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准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等违章电器设备;用炊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不在施工场地或住地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十二条 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私拿和破坏公物,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 严禁利用学校场地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盈利性业务。
第四章 校园综合管理
第十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拒不办理相应手续和证件,违反校纪校规和本《规定》,拒不接受管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由用工单位予以辞退并负责清理出校,校内其他单位不得录用。
第十五条 短期或临时性进入我校进行施工,进场前用工单位需要到安全保卫部门备案,施工单位需要到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缴纳治安押金,并办理临时校园一卡通,否则禁止进入校园施工。
第十六条 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地下车库及经营服务场所,除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的值班人员外,不准外来人员住宿。
第十七条 严禁在校内违章建造、搭建外来人员住宿场所,因基建维修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由财务与校园管理部审定后报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工程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外来人员在安全防范、避免重大事故、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贡献较大的,学校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不重视对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制度松懈、管理不善,导致外来务工人员中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安全保卫部门将报请学校对用工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校内外来务工人员,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用工单位批评教育,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安全保卫部门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经营服务的单位(个人)无视治安、消防安全法规,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事故隐患多的,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视情节对其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屡教不改或拒不接受管理的,由校安全保卫部门报有关职能部门取消其在校内经营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