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全年免费资料大全 科研经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03-10 浏览量: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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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区科研经费管理,深入贯彻落实科研经费“放管服”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依照学校及校区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区所有科研经费。财政科研经费应执行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预算制项目经费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内容和开支范围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包干制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严格按照开支范围规范使用科研经费。非财政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经费报销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为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即为项目经费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及相关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将经费使用审批等权利授权给他人的,应提供授权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各项目可备案一名校区正式职工作为经费报销经办人员,履行签字备案手续。
第二章 报销票据要求
第四条 财务报销票据按来源,可分为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其他票据,按载体形式,又可分为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1.税务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以及行业发票,如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
2.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或地方财政部门监制的各类票据。具体包括: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专利收费收据、医疗收费票据等。
3.其它外部票据是指由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之外的单位发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票据。主要包括:差旅类票据,如火车票报销凭证、火车票退票费报销凭证等;军队类票据,印有“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收费票据;境外票据,如境外单位提供的带有“INVOICE”或“RECEIPT”字样的票据等;其它票据,如大使馆收取的签证服务费或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等。
4.电子发票是指开具或收取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付款凭证,即电子形式的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业务经办人取得发票后,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发票做真伪查询,其他省份发票可登录当地税务局网站查询。财务部对报销时发现的假发票一律不予报销,相关审计风险和经济责任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财务报销原始票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原始票据的付款单位名称应完整填写“香港全年免费资料大全”,开票信息详见附件1。机票电子客票行程单、火车票报销凭证、出租车卷式机打票、定额发票、纸质过路费发票等因业务特殊性不做硬性要求。
2.原始票据应加盖开票单位有效印章。税务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2020年起通过税务Ukey开具的电子发票除外,发票样式详见附件2;财政票据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等有效印章。
3.原始票据要素应填写齐全。如:开票日期、付款单位、商品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等。发票商品名称为图书资料、办公用品、耗材、电脑配件、试剂、加工费、测试费等统称,或票面未注明具体品名、单价、数量的,应附机打明细小票或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小票或清单的总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
4.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如报销票据有错误,应当退回票据开出单位重新开具。
第六条 原始票据遗失的,须由开票单位出具票据存根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经办人应书面说明情况,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参照电子发票要求报销。
第七条 同一天同一商家采购同类物品开具若干发票的,无论是否连号均视为同一张发票管理;同一商家采购同类物品开具连号发票的,无论是否同一天均视为同一张发票管理。
第八条 预付款性质的充值类发票不予报销,如预存电话费、交通充值、电商平台优惠会员费等。应由个人和家庭承担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当年的票据应当年及时报销,确有未能按时报销的票据应以财务部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三章 支付结算要求
第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应按要求通过银行汇款进行结算,不符合银行汇款办理条件的,支付时可提供其他支付凭条。单张或连号票据金额超过1000元(含),应办理转账汇款或银行卡结算,银行卡结算报销时须提供支付记录。
第十一条 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科研支出(外协费除外)须履行大额支出审批程序,按照支出金额履行线上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审批流程。同一收款单位、同一业务应按照金额大小进行审批,禁止规避审批程序将支出拆分。审批权限分级如下:
(一)单笔业务支出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查后,由学院主管科研领导审批;
(二)单笔业务支出在6万元(含6万元)以上的,学院主管科研领导审批后由学院院长审批;
除设备费、劳务费、科研绩效外,金额在6万元以上的单笔业务支出还应经科技与信息部主任审批。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应遵守《克拉玛依校区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中石大克校区财〔2019〕4号)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同一经济事项严禁以各种理由或名目拆分。
第十三条 以外币形式支付的费用报销时,应用中文标注币种、金额、内容,并提供换汇或支付凭据,以支付当日中国银行外币兑换人民币现汇卖出价结算。国际差旅费按回国当月1日中国银行外币兑换人民币现汇卖出价结算。
第十四条 内部结算单位发生的相关费用,应附结算单位的明细单据,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进行校内经费转账结算。
第四章 报销手续要求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报销应在综合财务信息平台提交报销单,报销电子发票需按顺序录入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特殊情况在备注中说明。
第十六条 每笔经济业务报销时应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票据正面空白处由报销经办人签字。
第十七条 票据粘贴应符合以下要求:
1.票据大小小于A4纸张时,必须粘贴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可用A4纸代替,左侧留出2cm装订线空白处);其他与A4纸大小相同的票据、合同、审批单、通知、函件等原始凭证及附件,可直接附在报销单后面。
2.按照从右到左,先小张后大张的顺序呈鱼鳞状分布粘贴,各类票据粘贴必须整齐、牢固,票据的粘贴应保证财务人员方便复核票据、装订凭证等后续工作。
3.票据粘贴完毕后,应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填写该页票据合计金额及张数等信息。
第十八条 涉及到需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购手续的商品及服务支出,根据《克拉玛依校区采购管理办法》(中石大克校区财〔2017〕12号)规定执行审批手续,报销时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电商平台或其他网络订购产生的异地发票,报销应附订单截图或送货单、支付记录、网店资质认证打印等。
第二十条 资产类支出报销应附合同付款审批表或无合同采购备案单、资产明细单,进口设备应附代理公司付款通知单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化学药品、气体、气瓶费用报销,应附《一般化学品采购备案表》,达到采购标准的应履行采购手续。已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易耗品、材料,由校园管理部认定是否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报销应附《易耗品验收及鉴定表》。
第二十二条 校外测试费报销应附测试报告或测试明细,3万元(含)以上的应附科技与信息部开具的《科研经费外拨单》。外协费用报销时应附《科研经费外拨单》和发票,财政科研项目合作单位可以是收据。
校内实验室的测试化验及加工费用,校内转账应附实验室测试单、科技与信息部出具的《分析测试费认证单(校内)》,学校与校区间实验室的测试化验及加工费用,还应附收据。
第二十三条 因科研需要租车、异地差旅租房的,须经过学院主管科研院领导审批,达到采购标准的应履行采购手续。
租用校外实验室应附《校外实验室租赁审批表》,租用实验室产生的水电费报销应附租房合同。
租车必须租用司机,报销附租车合同或协议、费用结算明细单、租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支出遵守《克拉玛依校区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中石大克校区财〔2021〕6号)。报销应附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国内公务出差租车审批表等差旅审批手续材料。机票应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机票销售代理机构购买,报销时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代理机构开具的发票及订单。
第二十五条 会议费支出遵守《克拉玛依校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克校区财〔2016〕8号)。报销应附会议审批、会议通知、人员名单或者签到表、预算表、决算表。如校区与其他单位共同举办会议,承担费用应有相关文件或通知,报销时应列明承担费用的明细。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支出遵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中石大京财〔2021〕12号)。报销应附任务批件、出票告知单、护照首页、签证页及进出境记录页复印件或电子出入境记录打印件。外国专家来华相关费用报销应附《外宾接待备案表》或《短期外国专家聘请备案表》。
第二十七条 文章发表只报销论文版面费,报销时应附录用通知。
专利申请相关费用报销应附《专利费用报销单》、收费通知单。申请专利委托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应是学校及校区科技管理部门通过遴选指定的公司。专利年费报销应附收费通知单。财政科研经费不得报销专利申请相关费用及年费,预算内另有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劳务费发放登录综合财务信息平台,按人员类别分类填报劳酬发放表,明细填报人员信息、发放事由、发放标准等,必须提供劳务费领取人真实信息(身份证号、职称、银行卡号、联系电话等)。
论文评审费应在劳酬报销业务单上加盖学院公章;学生勤工助学劳务费应附《劳务酬金发放表》并加盖学院、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公章;科研成果鉴定评审费应附鉴定意见;外籍人员劳务费应附《短期外国专家聘请备案表》、护照首页复印件。
劳务费原则上发放到本人银行卡中(外籍专家无卡的情况除外),由校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严禁通过虚列、伪造劳务费发放名单等方式套取经费。校区正式工作人员发放工资薪酬以外的奖金及劳务性费用,应经组织人事部审核同意后,发放至个人工资卡中。
第二十九条 专家咨询费发放遵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科〔2018〕5号)。不得发放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报销应附专家咨询费发放表。以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咨询的,应附专家意见(或会议相关资料)和专家组名单、专家咨询费签领表等材料。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绩效及奖励发放须经学院、科技与信息部、组织人事部审批。科研项目绩效发放应附《科研项目绩效发放申请表》。科研项目结题结转奖励发放应附《科研项目成本确认表》、《科研经费结转认证单》及《科研项目结题结转审批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发放应附《科研经费结转认证单》及《科研项目结题结转审批表》。
第三十一条 非财政科研项目发生的科研业务接待支出遵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非财政科研项目科研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科〔2019〕5号)。接待自助用餐标准为人均不得超过100元/人次,接待宴请用餐标准为人均不得超过200元/人(含饮料)。费用2500元以下且用餐人数不超过12人(含),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费用超过2500元(含)或用餐人数超过12人,由主管科研的学院领导签字审批。报销应附《科研业务接待清单》。财政科研项目不得列支业务接待支出。
第三十二条 在市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及其他交通工具产生的市内交通费、汽油费、充电费等据实报销。网络约车费用报销应附行程单明细。校区科研启动类经费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汽油费、充电费、停车费等。
第三十三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必要的工作通讯费,如项目组固定办公电话费、项目组成员实名制移动电话费,根据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校区科研启动类经费不予报销移动电话费。
第三十四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清洁用品、劳保用品等特殊用品报销时,应注明使用原因、使用地点。
第三十五条 与科研相关的社会学术团体、国际组织的会员费据实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经济行为,严格按照《违反财务报销及财经纪律的处理规定(暂行)》(中石大京审〔2015〕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科研经费报销管理规定》(中石大克校区财〔2019〕4号)、《关于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实行分级联合审批的通知》同时作废。校区其他部门修订相关文件,按照新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克拉玛依校区税务发票开票信息
2.通过税务Ukey开具的电子发票样式
中石大克校区财〔2023〕6号关于印发《香港全年免费资料大全科研经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