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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
中石大克校区教〔2023〕2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校区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和认定,鼓励本科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增强创新创业实践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本科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科及创业类竞赛、发明创造活动、创新创业讲座以及开展创业实践,取得成效,经审核认定取得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实践及学分要求纳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至少获得2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四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及标准按照《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细则》(附件)执行。
第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审核与认定
1.各学院于大三春季学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材料集中审查工作,对累计学分不满1.5分的学生进行学分预警;校区于大四春季学期集中受理毕业年级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
2.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学生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存档录入;
3.创新创业中心负责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复核。
第六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记载与管理
1.通过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达到2学分的,作为培养方案中“创新创业实践”课程的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记载为“通过”;
2.通过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超过2学分的部分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可以替代本专业的专业选修课学分,但替代学分最高不超过4学分,由教(研)务部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被认定的专业选修课成绩记载为“免修”。
第七条 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报和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校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拟新增授予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项目,须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报创新创业中心审查,批准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23年第18次校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研)务部负责解释,原《香港全年免费资料大全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修订)》(中石大克校区学〔2022〕86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中石大克校区教〔2023〕23号附件: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细则
202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