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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全年免费资料大全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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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1-04   作者:工会工作管理员   来源:工会工作   浏览: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要求,推行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教职工和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政策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中石大京人〔2013〕24号),在克拉玛依区计划生育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校区党政一把手亲自抓、总负责,校区各级单位(各学院、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的共同责任。师生员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全校师生员工均纳入校区计划生育管理范围。

第二章 关于生育政策

第四条 生育政策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1)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2)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3)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章 假期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婚假规定

(一)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假为3天。

(二)初婚的教职工凭结婚证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可增加奖励假最长至20天。原则上建议安排在寒暑假。

(三)婚假在结婚时一次性享受(以领取结婚证时间为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以上规定,只适用于初婚者,再婚者只享受国家法定婚假天数。

第六条 孕产假及哺乳假规定

(一)有生育计划的教职工在怀孕前须办理《生育服务证》。携带由校区工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及户口本(夫妻双方首页、本人页)、结婚证(如再婚,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身份证(双方)、双方合影照片(2寸)2张,前往夫妻双方居住社区居委会办理。

外地户籍办理《生育服务证》,初婚需户籍地乡级计生办出具婚育证明,再婚需户籍地县级计生办出具婚育证明。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经所在二级单位领导批准,可享受最长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与产后假期合并计算),为维护生育女教工的合法权益,原则上产假休假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98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5天。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现行办法。

(四)女职工生育婴儿未满一周岁可享受工作日内1小时的哺乳时间(包含往返途中的时间),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的使用,须单位领导知晓同意。

第七条 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已婚夫妻,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输卵管绝育的,休息15天;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2天。以上证明、天数,以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上述婚假产假等假期时间超过5天的连续计算含公休日和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

第八条 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妊娠28周以上(含28周)生产或引产的,按158天计发;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接生、手术、医疗、床位、药品等医疗费用,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实报实销。

生育津贴申领及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需自行前往市社保局办理。

第四章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补助发放

第九条 补助与奖励

(一)持有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关系转移介绍信在校区工会保管的克拉玛依编制教职工,可享受一名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月,将按月计入工资,从工资计发月算起,发至其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为止。退休后可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计划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应在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同时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于办理《服务证》当月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此前已发放的保健费不予退回。

第五章 请假流程

第十条 婚假请假流程

申请人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通过OA系统的《校区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完成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产假、陪产假请假流程

申请人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通过OA系统的《校区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完成请假手续。女教工如未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将默认于生产第二天开始休产假98天。若因工作需要,需提前返回工作岗位的,请在OA系统中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第六章 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的已婚学生必须在生育前按照要求办理《生育服务证》,相关信息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按照《香港全年免费资料大全学生婚育管理规定(试行)》执行,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校区将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党政干部政绩考核、奖励表彰、提拔晋升的一项重要指标,计划生育考核不合格或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加当年晋级晋职及评优评先,坚决落实“一票否决”制。

第十五条 对违法生育的产妇,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由社区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六条 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要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违法生育的教职工和在校生,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及校区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校区各单位在录用、聘用职工(含引进人才)时应了解其婚育状况,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录用超生和计划外怀孕人员。

第十八条 凡聘用具有外省市户口的流动人员的单位,要求被录用的成年育龄妇女须遵循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社区计划生育的有关要求,对不提供婚育证明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辞退,做到谁用工,谁负责。

第十九条 在职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区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