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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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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1-28  作者:学生管理管理员   来源:学生管理  浏览:22

为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增强大学生的国防意识,切实做好校区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军训)工作,使学生军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及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教体艺〔20077号),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户籍,在校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均须参加军训;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经校区批准后可以参加。

第二条 军训是学生的必修课,由军训课(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组成)、早操和内务整理三部分组成。其中,军训课成绩由军事技能训练成绩(占60%)和军事理论课成绩(占40%)组成,计2个学分;早操(校区规定出操年级)和内务整理(四年)成绩分别作为独立的必修课程单独考核,各计0.5个学分。

第三条 学生在军训期间须严格执行军训条令、条例;无条件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重教官,团结同学;严格执行作息制度;严肃内务整理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军训课过程中实行严格考勤制度,实行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 学生在军训课期间因公或其它特殊原因需短时(少于一天)请假者,课上须向教官请假,课下须向带队教师请假,若需离校(军营)还须向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请假。

第六条 军训课期间请假一天及以上者的批准权限为:1天者由其辅导员批准;请假2天(含)以内者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2天以上者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学生请假均须提交个人书面请假申请书。学生在军训课期间请事假或病假均须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出具证明,病假还须同时持有医院出具的证明。

第八条 请假学生须在假期结束后及时向准假人销假。请假学生未及时向准假人销假,或虽请假但未获准者,缺勤按无故旷课处理。

第三章 违纪处理

第九条 学生在军训课中出现迟到、旷课、打架等违纪行为者,依据《香港全年免费资料大全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加重一级处理。

第十条 学生在军训过程中出现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并顶撞各级管理人员等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警告(含)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尚未取得正式学籍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成绩认定

第十一条 凡军训课缺勤(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单独考勤)累计超过军训课时间1/3(含)以上者;或早操缺勤累计超过应出操次数1/3(含)以上者,其军训课成绩和早操成绩均按不合格处理。内务整理成绩认定办法参考《香港全年免费资料大全学生宿舍检查及评比奖惩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军事技能训练或军事理论课其中一项不及格,则军训课成绩认定为不及格。军事技能训练成绩由军训教官和带队教师根据军事技能训练期间的表现评定,军事理论课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

第十三条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上课期间,无故迟到时间累计超过1学时(含)或无故旷课1学时(含)以上者,军训课成绩认定为不及格。

第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凭有关单位证明并经所在学院同意,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批准后,其军训课可以免训,免训者军训课成绩按当年参训学生平均成绩计算。

1.国内正规大专院校毕业,且曾参加过军训并合格者;

2.经医院体检,认定不适宜参加军事技能训练者(须参加军事理论课学习);

3.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部队现役、转业或退伍军人;

4.年龄满40周岁者(须参加军事理论课学习)。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军训课完成时,根据参训集体和参训个人的表现,校区将评选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分别授予先进集体全优学员训练标兵内务标兵作风纪律标兵等荣誉称号。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