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香港全年免费资料大全(以下简称校区)发展,加强校区对外合作中联合实验室的管理,增强校区办学实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合作协议签署和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党办〔2016〕2号)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学科研单位基层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人〔2010〕48号),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实验室是指校区及校区各学院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等合作建设的实验室,为非法人机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化、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三条 信息与科技管理部负责联合实验室的管理,包括设立、考核、退出等;学院负责联合实验室建设方案制定以及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校区实验室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联合实验室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 立
第四条 联合实验室的设立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地方政府以及行业的高新技术发展方向,符合校区人才培养需要和科研重点发展方向;
2.合作方需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良好的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且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技术团队;
3.合作方投入联合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每年提供不少于100万元的项目研发和运行经费。
第五条 联合实验室的设立审核流程:
1.合作发起人需提供合作方的信誉、实力的详细资料、合作的基本框架和内容(协议初稿),经发起人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向信息与科技管理部提出申请。
2.信息与科技管理部对材料进行初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法律、财务等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区分管领导审批,重要合作须提交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协议由发起学院签署,具体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六条 联合实验室依托所在院系进行运行管理。联合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执行主任)1名,主持实验室的工作,由校区在编人员担任,可设副主任1-2名,具体以协议为准。
第七条 联合实验室是科学研究平台,不属于校区正式机构,合作方人员与校区无人事隶属关系。
第八条 校区对联合实验室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实验室主任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九条 联合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合作协议明晰归属,属于合作单位赠予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办理捐赠等入账手续,按照学校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合作期满时,按照协议及时处置资产。
第十条 联合实验室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发明等)系双方共同所有,应署合作双方名称,并纳入校区知识产权管理范围。所研制产品的转让应以具体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联合实验室根据校区人才培养需要及实验室功能、研究内容,对学生有针对性、有条件地开放,服务教学、实习实训、创新创业等人才培养活动。
第十二条 联合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科学道德建设;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视研究成果规范署名,规范商标、名称的使用。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每年校区对联合实验室进行一次年度考核,由信息与科技管理部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考核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年度报告、实验室现场考察、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考核内容包括经费投入情况、技术研发活动开展情况、成果产出与转化、人才团队建设与培养、教学服务、对外服务、运行管理等,以及协议中约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连续3年考核优秀者可申请成为发起学院的下设机构,具体程序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学科研单位基层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人〔2010〕48号)为准。
第五章 续约与退出
第十五条 联合实验室协议期满,年度考核均合格者可续签合作协议,并向信息与科技管理部提出续约申请,否则协议到期视为自然退出。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联合实验室提前退出:
1.完成协议约定合作内容,经双方商定以其他形式继续开展合作的;
2.连续两次未通过考核的;
3.未通过考核且6个月内未整改合格的;
4.运行期间发生安全维稳事故、违约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法律纠纷等情况的;
5.合作一方提出并与其他合作方协商一致的;
6.未经允许利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或“香港全年免费资料大全”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香港全年免费资料大全-×××(企业名)×××(研究方向)联合实验室”,英文名称为“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 Beijing at Karamay-×××(Company name) Joint Laboratory of ×××(Research area) ”。
第十八条 联合实验室为非法人机构,不允许以联合实验室的名义刻制、使用印章,不得以联合实验室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学校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参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与科技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