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厘清安全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实验室发生的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情况的事件。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伤(包括中毒或器官损坏)、或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环境污染等事故。
重大事故(II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人员重伤、或10人及以上轻伤、或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一定环境污染等事故。
较大事故(III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下轻伤、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
一般事故(IV级)是指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发生火险、跑水、触电、失窃等类似问题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调查根据事故级别采用相应的事故调查程序,具体程序为:
1.I级、II级事故由学校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如上级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学校事故调查组须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2.III级、IV级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学院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过程中,相关人员、学院、部门有义务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材料和信息,对不配合调查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事故责任认定
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为非责任事故。
校外人员或单位造成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为外部责任事故。
校内相关人员造成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为校内责任事故。事故责任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分为严重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
1.严重直接责任人是指实验过程中未遵守安全规范等直接导致发生I级、II级事故的人员。
2.直接责任人是指实验过程中遵守安全规范要求,因科研实验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发生I级、II级事故的,或未遵守安全规范要求等直接导致发生III级、IV级事故的人员。
3.管理责任人是指未严格落实相关规章制度、未配齐安全设施设备、未整改事故隐患等未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实验室负责人、实验指导老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
4.领导责任人是指职责范围内未履行领导与监管责任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学校、学院、相关部门的人员。
第六条 非责任事故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部责任事故学校将通过协商、法律等途径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七条 校内责任事故处理标准
1.I级事故
严重直接责任人:对教职工给予开除、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或留校察看处分。
直接责任人:对教职工给予记过或警告处分;对学生给予记过、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
管理责任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记过、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
领导责任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记过、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
取消所有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学院当年评奖评优资格,对责任学院通报批评。
2.II级事故
严重直接责任:对教职工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或记过处分;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记过处分。
直接责任人:对教职工给予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对学生给予严重警告、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
管理责任人:给予记过、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
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
取消严重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当年评奖评优资格,对责任学院通报批评。
3.III级事故
直接责任人:对教职工给予记过、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对学生给予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
管理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
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取消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奖评优资格,对责任学院通报批评。
4.IV级事故
直接责任人:对教职工给予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对学生给予严重警告、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
管理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相应责任人除承担本条例规定的责任外,如构成其他民事经济赔偿、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责任的,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处理。
第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与处置
事故调查完成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级部门调查除外),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4.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IV级事故由学院进行处理,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报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其他事故由事故调查组将事故调查报告(草案)提交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通过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通知相关学院和人员,对事故调查报告有异议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材料,无异议后,学校相关部门执行。
第九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保〔2016〕7号)同时废止。
2020京国资17(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条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