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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对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的支撑作用,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隶属于校区或依托校区建设、管理,具有固定场地、设备及人员,开展教学或科研等实验活动的实体,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的原则覆盖校区所有实验房间,按用途分为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应密切围绕校区办学需要,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运行、开放共享”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目标是:不断完善教学实验条件,保障实验教学质量;不断优化科研实验条件,支撑高水平科技创新;建设高素质实验技术队伍,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规范、高效、安全的实验室管理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校区、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六条 校区统筹实验室管理工作,设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与信息部,负责校区实验室整体的规划制定、制度建设、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等,科技与信息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教务部、研究生部、校园管理部负责人兼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分工为:
科技与信息部负责科研实验室的管理,负责实验室信息化管理。
教务部、研究生部分别负责本科教学实验室与研究生教学实验室的管理。
校园管理部负责实验室水电、暖气等相关基础设施管理,以及实验仪器设备资产的管理,协同科技与信息部、教务部与研究生部管理实验室用房。
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实验室消防、治安、接警、应急处置以及学生入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
组织人事部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定责定岗定编、人员引进、考核、奖惩及技术职务评聘等相关工作。
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范围支持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主要党政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教学与科研实验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建由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分管科研与教学院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相关负责人为组员的院级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第九条 分析测试中心是校区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负责校区公共实验与分析测试平台的建设、运行及已有仪器设备的整合。中心在确保满足校内教学与科研服务的前提下,以公正、科学、准确、满意为宗旨向社会提供分析测试服务,挂靠科技与信息部。
第十条 学院整合教学实验室成立实验教学中心,建立健全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制度。教学实验室全部纳入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由学院推荐,经教务部与研究生部会审后,校区予以聘任。科研实验室由所在学院或分析测试中心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实验室负责人全面负责所在实验室的工作。负责人经学院或分析测试中心推荐,经科技与信息部或教务部或研究生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批后,学院或分析测试中心予以聘任。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的要求,有步骤有重点地分步推进,避免分散重复建设,确保实验室建设适应校区发展要求。实验室建设按项目形式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空间、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新建、调整和撤销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审批。凡新建实验室,由学院或分析测试中心提交申报书,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新建实验室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安全性等进行论证,报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应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新增的仪器设备,注意成组配套,形成实验能力。
第十六条 校区适时开展校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评选工作,对入选校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 学院应整合实验室资源,积极申报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技创新平台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实践教学基地等平台,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技术队伍:
(一)实验技术人员主要包括2类:实验教学岗人员与实验技术岗人员。教学实验岗人员隶属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岗人员隶属分析测试中心。实验技术人员严格执行坐班制。
(二)教学实验岗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实验教学工作,参与实验课程教学或指导实验课程,做好实验教学组织、准备与协助指导工作,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2.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实验方案,积极创新实验教学方式方法,及时将学科领域最新成果引入实验教学。主持或参与实验课程建设,编写或参与编写实验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
3.负责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申购、验收、安装、调试、保管和维护保养,教学实验装置的设计、研制与改造,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相关文件资料管理。
4.负责承担或协助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技术研究,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创新创业、实习实践与学科竞赛等实践创新活动。
5.根据实验教学中心要求承担教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平台建设和学科建设,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做好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做好管辖范围内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技能,识别和处置危险源,保证实验室安全和环境卫生,创造和谐舒适的实验环境。
7.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面向师生与其他实验人员开展实验技能与实验安全培训。
(三)实验技术岗主要职责:
1.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购、安装、调试、验收、操作、保管和维护保养等工作,掌握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确保仪器设备完好率,编制管辖范围内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技术性文件,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全周期文件资料管理,做到大型仪器设备“一机一档”。
2.了解国内外相关先进实验仪器设备进展与实验技术动态,不断优化仪器设备运行管理水平,开展仪器设备的技术改进、功能开发与新装置研制,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师生提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
3.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面向校内外提供分析测试服务,培训自主测试用户,指导配合用户开展自主测试,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4.负责承担或协助实验技术研究,解决其技术及工艺等问题,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创新创业、实习实践与学科竞赛等实践创新活动。
5.根据分析测试中心要求承担科研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平台建设和学科建设,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做好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做好管辖范围内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技能,识别和处置危险源,保证实验室安全和环境卫生,创造和谐舒适的实验环境。
7.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面向师生与其他实验人员开展实验技能与实验安全培训。
(四)根据实验室工作需求,对实验技术人员科学定编,合理设岗,建立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五)实验员的职务晋升、岗位考核与聘任等,按照校区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先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或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或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实验室根据实验内容制定本实验室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鼓励通过校企共建、校地共建、社会捐建等形式,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教学实验室运行经费购置2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需经学院同意,向教务部或研究生部提交申请通过,经充分论证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仪器设备全过程管理。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提高使用效益。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进行论证。建立实验材料、易耗品与低值品管理制度,提高物品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实验用房使用管理。
(一)实验室用房遵循“统一管理、分类调配、充分利用”的原则。实验用房统一收归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教务部和研究生部负责教学实验室用房的规划、分配、调整及使用监管,科技与信息部负责科研实验室用房的规划、分配、调整及使用监管。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求分别向主管部门提出用房申请,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分配。
(二)学院统筹做好实验室功能规划,在保证科学、合理、安全的基础上提高实验场地利用率。
(三)实验用房调整及装修改造,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实验室房屋结构和房间编号,不得随意变更实验室用途。主管部门可对使用率低、利用率低的实验用房进行重新调配。
(四)利用教学实验室从事科研实验活动,须进行安全评估并做好应急预案与实验室准入,经教学实验室负责人与学院同意,教务部(或研究生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从事科研活动的教学实验室仍由教务部(或研究生部)归口管理,所在实验室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
(五)对于违规使用实验用房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予以关停或收回实验用房。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包括:实验室监控与可视化管理、仪器设备与送样测试的网络预约、化学试剂及消耗品的数字化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在保障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实验室条件开展开放服务,包括实验室开放、设备共享、交流与合作等。实验室开放是参评校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安全与环境管理。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制度体系与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压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
(二)实验室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和制度,产生或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须满足相关标准,不得污染环境。
(三)对高/低温、辐射、激光、病菌、毒性、粉尘等对人体可能产生伤害的实验环境,应加强工作环境监督和人员劳动保护。涉及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具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
(四)经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为不合格的实验室,要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重新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实验室工作考核与评价制度。学院与分析测试中心对本单位实验室管理与运行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各主管部门对实验室管理进行监管,并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和人员违反学校实验室管理相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校区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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