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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香港全年免费资料大全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5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07-科技与信息部   浏览: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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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及开放共享,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机制,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科技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除涉密等特殊要求以外,单台(套)原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设备和设施,以及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无论何种经费来源(教学、科研、专项经费、基金、贷款、赠款、自筹经费等)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以及多种渠道(购置、自制、调拨、赠送等)进入校区的大型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校区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体制,在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校区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区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和国有资产的校区领导担任,成员由科技与信息部、研究生部、教务部、校园管理部、财务部负责人组成。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对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校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整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科技与信息部负责组织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技术验收等工作。负责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监督管理。负责大型设备开放共享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建设与运行。

第八条  研究生部负责组织研究生教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验收等工作。负责研究生教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教务部负责组织本科生教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验收等工作。负责本科生教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范围支持配合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学院和分析测试中心是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校区关于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政策,制定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统筹安排物理空间、建设运行经费和人员,将本单位具备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集中管理,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面向校内外开放。

2.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协调解决设备用房及设施配备。定期检查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3.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本进行测算,拟定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监管和经费使用管理。

4.组织开展CMA及CNAS认证。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是大型仪器设备的直接负责人。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仪器设备使用手册和操作规范,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组织开发仪器设备新功能;

2.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实施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对大型设备使用成本进行测算,提出收费标准;

4.建立健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确保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内容完整、准确、规范;

5.做好仪器设备操作培训工作;

6.做好大型设备的新功能和检测方法开发,为校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的同时,在功能利用和检测技术方面形成创新。

第十三条  管理员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1.单位统一出资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原则上为实验技术人员,教学大型仪器设备为实验教学岗人员,科研大型仪器设备为实验技术岗人员。因支持某学科或研究方向购置的订制或特制大型仪器设备校区可指定教师作为管理员,并对设备所属实验室重点进行评估考核。

2.教师自筹经费采购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为教师。

3.教师自筹部分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教师在设备论证前提出申请(经济管理、基础学科不低于5%自筹,支撑学科不低于10%自筹,国家级重点学科不低于15%自筹),经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作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员,校区对领用教师所在实验室重点进行评估考核。

4.实验室建设期间,校区可指定教师作为大型仪器设备临时管理员,时间不超过2年。

第三章 申请、论证及采购

第十四条  学院要根据校区的发展规划,结合本学院的教学、科研等需要,提出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购计划。

第十五条  教学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由研究生部或教务部牵头组织,科研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由科技与信息部牵头组织。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时要充分考虑科研和教学需求、配套运行经费、管理人员、存放地点、项目支撑、研究成果、设备安装环境、用水用电安全等因素。

第十七条  可行性论证批准后,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和验收参照校区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调拨、维修及报废

第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仪器设备,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可以进行调拨:

1.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的。

2.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或隶属关系改变而移交的。

3.因教学、科研任务发生改变,不再使用的。

4.性能或技术指标达不到教学、科研要求的。

5.运行共享考核不达标且整改不到位的。

6.由教师作为临时设备管理员的。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实验室负责该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报废参照校区国有资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共享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均需纳入共享平台进行共享,便于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机时统计和开放共享管理。按照“应享尽享”的原则,鼓励将原值低于40万元的仪器设备依托共享平台进行共享。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自验收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网。

第二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采用有偿使用、合理收费、保障运行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保持其完整性,确因功能开发、升级改造、研制新产品等原因影响其完整性的,由学院审核通过,报科技与信息部和校园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可暂时不参与共享。

第二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加入共享平台方可收取测试分析费。按照教学计划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审批

一)参照同类仪器设备市场服务价格,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主要成本要素:设备折旧费、水电费、房屋占用费、实验耗材费、人员费、设备维修维护费、技术服务费、管理费和税费等。

二)收费标准包含“校内”“校外”二类,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的收费标准和机时奖励政策,提升使用机时。收费标准由所在学院或分析测试中心审核,并经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三)教师出资配套由单位统一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该教师优先使用并按配套金额享有一定优惠。

第二十七条  经费卡管理

一)为有分析测试业务的学院与分析测试中心建立“分析测试经费卡”,专门用于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费用结算。运行良好的省部级与校级实验室等研究平台,提交建卡申请,经学院审核,科技与信息部审核通过后予以建卡。

二)各类分析测试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分析测试费均需上账到相应的分析测试经费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隐匿、转移、套取。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区可冻结并撤销平台分析测试经费卡:

1. 连续两年经费收入在5万以下的;

2. 所依托实验室或研究平台已撤销的。

(四)冻结后的分析测试经费卡余额,校区收取30%,剩余70%转入学院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八条  收费的分配和使用

(一)校区对分析测试费收取15%间接费用(校区12%,学院/分析测试中心3%)。

(二)平台建设运行费用不低于分析测试费的35%,包括实验仪器设备及配件的购买、仪器设备维护升级、实验室装修改造等。

(三)绩效支出不超过分析测试费的30%,具体绩效比例根据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结果确定。当年发放上一年度分析测试费绩效,发放人员和金额需在二级单位内公示并接受监督。

(四)剩余经费可列支设备费、材料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材料费等科研直接经费以及房屋使用费、培训费、仪器维护相关服务等实验室运行相关费用。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按年度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  对不实行开放共享或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低的学院或分析测试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仪器设备关停或调拨、减少设备经费投入、公布申购人名单与扣减年度绩效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大型设备管理工作中因失职造成闲置浪费和责任事故,以及存在弄虚作假、私自使用设备、违规收支经费等情形的,校区将追究当事人和使用单位的责任,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调拨当事人管理的设备、取消使用单位下一年度申请大型设备资格;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信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香港全年免费资料大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克校区信科〔2020〕3号)同时废止。

 

中石大克校区科信〔2024〕3号关于印发《香港全年免费资料大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